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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协法律咨询服务站: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的系列解答(四)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次数:]

一、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4号)要求,在疫情期间,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领取申请的,经审核后,养老金从达到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支付并补发。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4号)要求,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延期申报职工参保登记的,凡参保时间在疫情发生期间的,允许将首次参保时间向前更改,并做好备注。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三、厦门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对2020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四、疫情防控期间,厦门市政府出台哪些政策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五、疫情期间,厦门企业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六、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自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规定,自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七、企业复工后怎样避免人员聚集发生疫情风险?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方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八、个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九、因疫情需要,企业安排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供稿:市科协法律咨询服务站/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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