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协关于印发《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3 [浏览次数:]
厦 门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文 件
厦科协〔2014〕23号 |
厦门市科协关于印发《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为推进《厦门市引才工作网络体系建设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特制定《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执行落实。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4月28日
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集聚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为企业创新发展服务,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中国科协等七部门《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2012〕78号)和《厦门市引才工作网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人〔2013〕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审批设立的工作站。
本规定所称院士系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工作站设立旨在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社团人才聚集优势,组织院士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在我市高新技术骨干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园区等单位建立由院士专家实质性参与,以企业为主体建设,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工作平台。
第三条 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科协组成。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要求,上报有关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情况。
第四条 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科协。负责“市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工作站建设相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按照“省、市协调小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指导全市工作站建设,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定期向“省、市协调小组”报告工作及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三)负责受理建站申请,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市协调小组”审批。
(四)经“省、市协调小组”授权组织开展初审、评审、授牌、考核、表彰等工作,做好与中国科协、省科协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接受业务指导。
(五)加强与省内外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协调相关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事业单位对接,协调院士专家进站工作。
(六)组织开展调研,加强全市各工作站间的合作与交流,承办“省、市协调小组”组织召开的有关工作站会议。
第五条 工作站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组织院士、专家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辅导。
(二)开展并指导企业技术攻关和新产品研发,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与问题。
(三)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社团,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实现成果开发应用和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
(四)发挥院士、专家团队和科技社团人才聚集优势,与企业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开展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
第六条 工作站的设立条件
工作站主要依托我市已建企业科协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园区等设立。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近三年度销售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符合省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稳定的研发经费支持,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150万元;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研发团队、合作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双方投入、薪酬和成果分享等),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等保障且有建站必要的,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设站条件设立工作站。
第七条 申请设站程序和要求。
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自愿申请,并于每年1月31日或6月30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提交《厦门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协调小组”组织考察评估后,批准设立,并授予“厦门市 ×××院士专家工作站”牌匾。
第八条 设站企业(单位)的职责。
设站企业(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制订本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须向签约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需求等),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九条 工作站管理与考核。
(一)“市协调小组”对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管理期一般为五年。工作站成立后给予部分建站补助经费,保障工作站运行。管理期内,“协调小组”对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评定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管理期满考核合格,如需继续设站的,由设站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审批确认。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和撤销的,由设站单位向“市协调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二)工作站不具备法人资格。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以设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方式管理,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三)工作站所依托的企业或单位应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企业与院士、专家、学会开展有关技术合作活动时,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
(四)“市协调小组”对工作站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和评估。对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站及签约院士、专家,向省科协推荐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给予表彰;对工作站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整改、撤站等处理。
各设站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工作站半年(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计划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设站企业(单位)待遇
(一)经认定的设站单位若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参与国家或省重点领域、重大专项研究开发的,市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审核、转报。
(二)经认定的设站单位若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扶持资金、“6•18”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在项目申报和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市有关部门将优先推荐设站单位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院士、专家参加海西创业英才选拔;优先支持设站单位申报建设海西产业人才高地,以及国家及省、市各项人才支持计划。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
(一)工作站日常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主要由设站单位自行筹措提供,保障工作站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厦门市配套补助每个工作站建站专项资金5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改善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院士合作项目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的购置,院士及其核心团队的工作经费以及工作站表彰奖励等,不得用于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资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设站单位在补助奖励专项资金到账后,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附 则
(一)相关主管部门和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暂行办法由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备案)表(附件一下载)
2.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附件二下载)
附件1
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备案)表
院士专家工作站名称:
建站单位名称:
加盟院士姓名:
院士管理机构:
填报申请日期: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一四年四月制
填表说明
一、申报单位填写此表前请先认真阅读《厦门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二、封面“院士管理机构”指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
三、申报单位需如实填写申报表,若无特殊说明,本表中的数据填写上三年度统计数据。
四、表中单位人员情况“研发人员”含引进的柔性人才,表中上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支出及“其它”内容应具体化。
五、此表一式六份,分别由建站单位、主管部门留存。
六、申报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作为申请(备案)表附件。
1、建站单位与院士签订的建站协议以及相关合作研发协议等;
2、建站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3、主要院士、专家的情况和简介;
4、设站企业(单位)简介、财务报告、研发成果及荣誉等。
一、建站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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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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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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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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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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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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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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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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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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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站单位生产经营状况
项 目 |
单位 |
金 额 |
上三年度销售额分别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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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新产品销售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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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年度实现利税分别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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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净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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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年度总出口额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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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站单位人员状况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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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 |
高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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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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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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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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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站单位近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支出情况
项 目 |
数 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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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来源 |
税前从销售额中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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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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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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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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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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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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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支出 |
仪器设备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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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测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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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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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究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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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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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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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站单位近三年研发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名称 |
研发部门(组) |
项目经费 (万元) |
进展情况或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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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约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人员情况
姓 名 |
职务/职称 |
从事专业 |
现任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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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计划
(建设目的与意义、合作内容、合作形式、资金筹措、预期目标及市场前景等) |
八、备案情况
建站单位申请备案理由简述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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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协调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协调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站点名称 |
院士专家工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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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衔院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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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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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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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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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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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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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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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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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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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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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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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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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本行业或本区域主产业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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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研发实力 |
企业研发实力(主要包括研发机构人数、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及近年来开展研发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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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站 运行支持 |
办公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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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研发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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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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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运行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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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站院士及其团队基本情况 |
姓名 |
职称/职务 |
专长/研究方向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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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站企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职称/职务 |
专长/研究方向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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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研发 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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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 预期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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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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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协调 小组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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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