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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协关于印发《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3 [浏览次数:]

 

 

厦 门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文 件

 

厦科协〔2014〕24号

         

 

 

厦门市科协关于印发《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为推进《厦门市引才工作网络体系建设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特制定《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执行落实。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4月28日

 

 

 

 

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人才创新体系建设,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经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审批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三条  工作站管理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后,若需继续设站,应按要求重新申请、报批设立。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等支出。

    (一)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仪器设备的相关费用等。

    1.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2.仪器设备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维修、维护产品的费用,以及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日常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不予列支。

    (二)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实验材料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科研业务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4.劳务费(不超过总额的10%):指支付给直接参加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得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

    5.专家咨询费(不超过总额的10%):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人员及项目组成员。

    (三)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发人员培训费用。院士所在单位承担建站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进修培训,针对需求协助培养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等。

    第六条  专项经费标准

    新建工作站,每站一次性补贴专项资金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市协调小组”审批工作站数量,于本年底前向市财政申报,纳入次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八条  建站单位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于建站次年底前,经复查合格后一次性向建站单位拨付专项资金50万元。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跟踪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实行绩效考核,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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